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中应写明外观设计的名称。由此可见,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起到很重要的作用,给外观设计专利起一个好名字,尽量扩大产品使用的范围,减小对产品功能的限制,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定好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使专利权人的权利最大化。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减小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可能存在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可以尽量避免处于对产品“相同或相近种类”认定的不利低位。
当然,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命名也不是没有限制。专利法审查指南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进行了规定,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对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应用的产品种类具有说明作用;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当与外管设计图片或者照片中表示的外观设计相符合、准确,简明的表明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一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产品所述的类,或者商业、行业中惯用的名称;第二,要去掉技术效果以及内部结构的描述,避免对外观设计的范围进行限制;第三,外观设计的名称避免出现产品的商标、规格等。
产品名称应符合下述要求:
1、产品名称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2、产品名称应当与设计的内容相符合。
3、下述名称应当避免使用:
(1) 含有人名、地名、公司名称、商标、代号、型号或以历史时代命名的产品名称;
(2) 概括、抽象的名称,如“文具”、“炊具”、“乐器”、“建筑物品”等;
(3) 附有构造、功能或作用效果的名称,如“节油发动机”、“人体增高鞋垫”等;
(4) 附有产品规格、数量单位的名称,如“21英寸彩色电视机 ”、“一副手套”、“一副筷子”等;
(5) 以产品的造型或色彩命名的名称,如“红色外衣”、“棱形尺” 等;
(6) 省略写法的名称,如“棋盘”不能写成“棋”,“玩具汽车”不能写成“汽车”等;
(7) 以外国文字命名的名称;
(8)附有外观设计内容的名称,如把“书包”写成“带有熊猫图案的书包”、或者写成某种动物或某种植物图案的名称。